台州市电梯行业自律公约

2023-04-03 08:58:05 台州市电梯行业协会 20

台州市电梯维保行业自律公约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电梯维保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维护电梯维保行业的市场秩序,保护行业成员的共同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信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台州市从事电梯维保业务的所有行业会员单位。

第三条 倡议全市电梯维保从业企业加入行业协会,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台州市电梯行业协会理事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公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营、讲究信誉、优质服务,认真贯彻执行电梯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自觉规范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对用户和社会负责。

第六条 以诚为本、信誉为重、以德治业,倡导先进的企业文化。

第七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负责、自尊自律,提倡善于学习、勇于创新,不断加强企业和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形象建设。

第八条 提倡会员之间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反对不正当竞争,损人利己,互相拆台,提高行业竞争力。对行业中发生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采取研讨、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三章 自律条款

第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一)应依法取得相关有效资质许可后,方可从事电梯维保活动,在本市首次开展维保业务时,应当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制定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必须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

(三)必须按照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五)保证维保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县级及以上城区的电梯,维保人员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实施救援和处置,其他地区不得超过1小时;

(六)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

(七)必须建立每台电梯的维保记录,及时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且至少保存4年;

(八)主动协助和指导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合使用单位进行救援演练;

(九)维保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垂直电梯的年度与半年度保养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维护保养至少有2名作业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持证人员;

(十)维保单位必须对维保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建立并保存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档案;

(十一)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应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根据使用状况确定,但是不少于本年度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并作好相应的记录。自行检查工作必须由电梯质量检验()人员进行,自查结束后,向使用单位出具有检查和审核人员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他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十二)安排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定期检验工作;

(十三)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在维保记录中记录,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必须以电话和书面形式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存在维保项目规定之外的其它问题,应当及时调整维保计划与方案,消除可能存在的其它安全隐患;

  (十四)维保单位应按规定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合同签订后,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应对拟维保的电梯进行一次全面的自行检查,对电梯的安全状况进行确认。

第十条 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行业的经营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维保单位坚决履行以下自律义务:

(一)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市电梯协会反馈行业内部违规信息,共同抵制扰乱电梯维保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自觉抵制出租、出借许可证资质的行为,拒绝无证单位和个人挂靠经营的行为,不超越资质维护保养;

(三)不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压缩合理工期维保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承揽项目;

(四)严禁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弄虚作假

(五)为作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配备有效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聘用的人员从事电梯维保作业;

(七)维保点不得维保非本单位制造的电梯;

(八)维保单位在与新的使用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后,应主动联系前维保单位,了解该项目电梯的运行状况及其特点,原维保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在合同终止前应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按规定进行维保,保证其维保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持续符合要求;

(九)不参与其他维保公司合同期内的电梯修理,特殊情况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主动联系合同期内的维保单位,沟通后进场修理,同时对于修理过程应有详细记录;

(十)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其它单位的维护保养;

(十一)积极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投保率达到目标要求。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坚持价格合理的原则。在经营活动中,不以低于成本价格、任意压价等恶意竞争行为损害电梯企业和用户的利益。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宣传、应急演练等各项活动。

第四章 公约执行

第十五条 台州市电梯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电梯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向协会申请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协会秘书处负责接待和受理单位或个人的来信、来访,并在1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核查。协会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提请相关部门处理;没有违法违规的,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建议纠纷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将收到的检举情况和调查的事实进行汇总,经协会理事会同意,通过协会群等内部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对严格遵守自律公约,并为行业自律作出贡献的成员单位,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可以给予以下鼓励措施:

(一)通过协会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其好的信用信息;

(二)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提供行业自律评价相关证明;

(三)优先列为协会评先评优对象;

(四)符合年度考核加分政策的,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考核评价加分建议;

(五)其他需要给予鼓励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公约行为的,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的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根据情节轻重,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还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

(一)取消参加协会相应的评先评优资格;

(二)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年度考核评价扣分建议;

(三)涉及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维保的,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对未入会的行业单位,应大力宣传本公约并要求共同遵守。对扰乱市场、损坏行业和用户利益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的,进行通报、媒体曝光和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为促进公约的执行,台州市电梯行业协会将在行业内不定期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公开表彰宣传。协会将对严重违反公约者,将在行业内通报并结合相对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20234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实施期间,经协会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台州市电梯行业协会理事会。

 

                     台州市电梯行业协会

                       二零二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