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电梯行业协会章程

2024-04-01 09:00:48 wangshi 21

台州市电梯行业协会章程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台州市电梯行业协会英文名称:Taizhou Elevator  profession  Association 写:TZ . E . P . 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市取得企业依法注册的从事电梯行业和相关行业的单位,自愿联合成立的自律性地方性非营利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电梯行业工商界人士的桥梁作用,做好政府管理电梯行业经济助手。在服从国家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同行业的合法权益,发挥同业群体优势,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促进我市电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业党委员会。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浙江省台州市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规及相关标准,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培养积极分子队伍。

(二)依照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三)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反对不正当竞争,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生产经营和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组织的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

(五)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进行技术信息和管理等交流,提高行业的技术及管理水平,增强行业整体素质。

(六)组织对本协会会员单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咨询。

(七)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八)引导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

第三章

第七条  台州市电梯行业协会仅为企业单位会员。 

具有登记注册的电梯行业及配件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参加本会成为企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有良好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在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会员业务之间的合作,维护行业共同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配合协会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还会员证。

(一)会员如果无特殊情况两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自动退会或者主动退会的单位同样需要缴足在会期间的会费。

(三)对于未缴足会费的单位,协会将不放弃追缴会费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

(二)不向协会缴纳会费、行业自律公约规定的保证金或承诺书等;

(三)不遵守行业自律规定;

(四)不接受协会的管理或引起多项投诉且投诉属实;

(五)如因违反本章程或被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的单位同样需要缴足在会期间的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成立行业自律监督执行小组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若干人,成员不超过会员的1/3。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会务,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荣誉职务,包括聘请顾问等。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良好影响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一)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成员为3其中一人为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党建工作机构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五十一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五十二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工作机构核、审批。

五十三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五十四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附则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4328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六十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