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裁量基准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违反〈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处罚裁量基准》),现就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明确了各方职责,强化了综合监管、应急处置、风险预警等一系列举措,切实解决了电梯日常管理中的突出矛盾,推动电梯安全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电梯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已实施五年,期间也根据要求,出台了《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配套文件--《台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和《台州市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为了规范本市违反《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等要求,我局起草《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法规〔2022〕2号)。
三、适用范围
《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起草过程
2023年6月,特种设备处根据我市的电梯安全管理执法的实际情况,参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经充分研究,制修订了较为合理的裁量基准。7月20日在系统内部开始征求修改意见。7月20日,在台州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http://scjgj.zjtz.gov.cn)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至8月21日,收到系统内意见反馈3条,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根据系统内的意见反馈,经与法规处商议、审查,最终定稿。
五、主要内容
《处罚裁量基准》共七条。《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罚则共三条,因此,《处罚裁量基准》第一、二、三条为处罚事项、处罚依据和裁量基准。对电梯生产单位、管理责任人、维护保养单位违反《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持一致,一是逾期10日内改正的或涉案电梯数量10台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是逾期10日至20日内改正且涉案电梯数量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处以37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是逾期20日仍未改正的、涉案电梯数量50台以上或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73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细化与量化;第六条为基准中“以下”“以上”包不包括本数;第七条为施行时间。
六、施行时间
《处罚裁量基准》自 2023 年 10 月 10 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读。
八、联系方式
解读联系人:特种设备处副处长金平建,联系方式:0576-88320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