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单位:
为规范行使电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违反〈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违反《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一、处罚事项名称:对电梯生产单位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以及未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或者预留具有相关功能的数据接口的处罚。
处罚依据:《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电梯制造单位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除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外,新安装运输乘客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或者预留具有相关功能的数据接口。
《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制造单位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配备监测装置或者预留数据接口的。
裁量基准:违反《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裁量基准如下:
(一)逾期10日内改正的或涉案电梯数量10台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逾期10日至20日内改正且涉案电梯数量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处以37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逾期20日仍未改正的、涉案电梯数量50台以上或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73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事项名称:对电梯管理责任人未依《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履行保障电梯使用安全义务的处罚。
处罚依据:《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电梯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确保电梯机房环境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持应急通道畅通;
(四)运载装修材料、装修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五)电梯停止运行时,及时检查电梯轿厢,防止乘客滞留;
(六)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制停按钮提示;
《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管理责任人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第三十四条 电梯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保持应急通道畅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电梯停止运行时,未及时检查电梯轿厢,导致乘客滞留,尚不构成事故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报警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尚不构成事故的。
裁量基准:违反《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裁量基准如下:
(一)逾期10日内改正的或涉案电梯数量10台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逾期10日至20日内改正且涉案电梯数量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处以37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逾期20日仍未改正的、涉案电梯数量50台以上或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73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事项名称: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依《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履行电梯维护保养义务的处罚。
处罚依据:《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分包、转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
(三)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
(五)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行为实施监控,并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以及下次维护保养时间;
《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分包、转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未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行为实施监控,或者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以及下次维护保养时间的。
裁量基准:违反《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裁量基准如下:
(一)逾期10日内改正的或涉案电梯数量10台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逾期10日至20日内改正且涉案电梯数量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处以37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逾期20日仍未改正的、涉案电梯数量50台以上或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73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实施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严格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五、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基准,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细化和量化。
六、本基准中“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但最低等次均包括本数。
七、本基准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