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特检院,市电梯行业协会,各电梯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台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台市监特〔2022〕12号)文件精神,2023年7月至10月,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2022-2023年度的许可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结合日常安全监察、检验意见整改、维保质量抽查、维保服务质量、数字化改革应用等情况,初定各维保单位的考核结果,经审核、公示、审定等程序,最后确定本年度全市电梯维保单位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及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价结果
本年度在我市有维保业务的电梯维保公司共有112家,其中参加考核评价的电梯维保单位91家、未参加考核评价17家(在我市开展电梯维保业务未满1年的单位)、取消维保业务4家。考核评价结果如下:
(一)取证单位。取证单位64家,其中A类单位25家、B类单位31家、C类单位6家、D类单位2家。
(二)分支机构。分支机构25家,A类单位8家、B类单位14家、C类单位2家、D类单位1家。
(三)维保点。维保点2家,均为B类。
详见附件。
二、主要问题
(一)资源条件方面
1.取证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质保体系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项目负责人、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或调整后,未及时补充或重新任命;分支机构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未到岗。
2.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不符合要求。如声级计超期未检定,其它检测仪器超期校准。
3.分支机构和维保点的授权单位未对分支机构、维保点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考评。
(二)体系运行方面
1.管理层未每年至少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一次管理评审和记录。
2.质量体系发生变化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未及时修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未及时更新。
3.实施检测的电梯未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或自行检查报告记录的数据与实际不符。如额定速度为0.5m/s的电梯,限速器动作速度却填写1.25m/s。
4.质量检验人员或管理人员未按照定期检查考评制度的要求开展检查,并进行记录或记录与实际不符。如部分单位全年的检查记录均100%合格。
5.未按规定每半年至少针对本维保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如部分单位未开展自动扶梯应急救援演练。
(三)档案管理方面
1.缺少故障记录或故障记录内容不全。如无故障情况描述、产生故障的原因、故障修复情况和时间、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的确认等。
2.未建立“一梯一档”或电梯档案资料不全。如无电梯基本情况表、年度自检报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等。
3.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未进行详细记载。
(四)日常监管方面
1.维保过程中未落实涉及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的防护措施。如未设置警示护栏、维保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等。
2.未在轿厢显著位置张贴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等。
3.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实施定检的检验机构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五)数字化改革应用方面
1.持证的维保人员数量不符合许可规则要求,未及时对维保人员身份信息和持证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2.维保人员间有代签或代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的现象。
3.未按规定开展季度、半年度、年度维护保养,半年度、年度和自动扶梯的保养不符合至少需2名作业人员的要求。
4.未按规定至少上传机房、轿厢顶、底坑和使用标志等4张照片。
5.未能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整改结果,未严格实行隐患闭环管理。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本年度的考核评价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台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台市监特〔2022〕12号)要求,对各维保单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A类维保单位,督促企业自行整改。
(二)B类维保单位,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资料书面报告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局。
(三)C类、D类维保单位,应在12月底前完成问题的整改,并向市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未提交整改报报告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其进行约谈,并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D类单位纳入下一年度重点监督检查。